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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聘任市级矿产督察员的公告
日期:2023-04-18 10:13

为进一步做好泰安市级矿产督察工作,根据《关于印发《泰安市矿产督察工作暂行办法》的通知》(泰自资规字〔2022〕97号)等有关规定,现面向社会聘任矿产督察员,欢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。

 一、报名条件

(一)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;

(二)具有地质或采矿中级以上技术职称,熟悉地质勘查、矿山设计、矿山开采、选矿工艺等;

(三)能够保证督察工作时间,满足矿产督察工作需要;

(四)政治素质高,原则性强;

(五)身体健康,能胜任野外和井下工作,年龄不超过65周岁,初次聘任时年龄不超过63周岁。

二、聘任名额和聘任期限

(一)聘任名额。计划聘任3名矿产督察员(矿产开采类2名、地质勘查类1名)

(二)聘任期。聘任期至2025年12月31日。聘任期满后经考核称职且符合聘任条件的可续聘。聘任期满未予以续聘、或因身体、履职、弄虚作假、违法违纪等原因提前终止聘任的,矿产督察员身份自动解除。

三、有关程序

(一)报名

报名人员需提报《泰安市矿产督察员报名表》(一式三份,见附件)及相关材料(2寸免冠彩色照片、学位学历、专业资格证书、身份证复印件、3个月以内的体检报告等材料(含电子版)。报名人员现就职工作单位的,需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,并在《泰安市矿产督察员报名表》本人意见签字处盖章确认。

报名材料截止日期为4月21日。联系人:滕祥雷,电话:0538-8289096,邮箱:266600@163.com。

(二)组织考察

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考察工作。根据报名人员提报的资料和岗位需要,对报名人员与岗位适用程度进行初步评分,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,择优确定人员。

通过考察的人员,由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聘任文件、颁发矿产督察员证件和候选矿产督察员证件。聘任后,集中培训《泰安市矿产督察工作暂行办法》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,培训结束后开展矿产督察工作。

四、其他说明

(一)矿产督察员开展矿产督察工作,根据《泰安市矿产督察工作暂行办法》和有关管理规定领取相应劳务费和督察相关工作经费。矿产督察员获得的劳务费、差旅费等收入,由矿产督察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缴税等相关义务。

(二)矿产督察员因工作关系、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完成督察任务,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,经聘任单位审定后,解除聘任。

 附件:泰安市矿产督察员报名表

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
2023年4月 10日